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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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 2.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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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通過學力鑑定考試的人,由教育部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的同等資格。如果單科考試科目達到六十分及格,教育部將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只要通過其中一科目並達到六十分,該科目的及格證明書就會被認可。只有當全部科目都達到六十分時,教育部才會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2.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和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的發給、換發或補發可以由教育部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教育部網站的資訊,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是為了提供在職人員或非學制教育學員證明其具有特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機會。考試科目有固定領域的專業科目,例如經濟學、養護學等。如果一位修業於獸醫領域的人,通過學力鑑定考試並且達到獸醫相關科別的六十分及格標準,教育部就會發給該人一份獸醫科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作為該人具有相當於大學獸醫系科畢業的學歷證明。
- 鑑定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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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