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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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作答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因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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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是關於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對身心障礙考生提供調整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考試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考生的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作答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上進行相應的調整。這些調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考生能夠在公平的環境下參加考試,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是中華民國教育部所制定的法規,用於規範自學進修專科學校中學力鑑定考試的相關事項。該法條第 6 條明確提到了對身心障礙考生的調整措施,以確保他們在考試中的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 1.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教育部(98.01.28修訂)。 2.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 3.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相關資訊,https://www.secollege.edu.tw/。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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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