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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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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25條,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應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可能涉及到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根據此條文,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會因為其他法規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具體的內容需要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沿革 2

(091062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1060526 全文修正)

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爰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就幼兒園教師之進修,涉及師資培育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以避免相關法律扞格。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法規
(0910620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106052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爰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就幼兒園教師之進修,涉及師資培育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以避免相關法律扞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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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25 條規定:「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