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25 條
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25條,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應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可能涉及到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根據此條文,幼兒園教師的進修事項會因為其他法規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具體的內容需要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