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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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選修輔系,以選修與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相同或相關之學系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公費生主修學系於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無可適任之教學科目時,應選修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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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選修輔系的限制是必須選修與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相同或相關之學系。然而,如果前項公費生主修學系於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找不到合適的教學科目,則應該選修一個輔系。具體的辦法由教育部來制定。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師範教育的學生有適當的專業科目來為國民中學和高級中等學校提供教學。例如,如果一位公費生主修英語學系,但在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沒有相關的教學科目,那麼他應該選修一個與英語教學相關的輔系,例如應用語言學或教育心理學等。這樣可以確保師範教育的學生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並能有效地教授相應的科目。這樣的規定也有助於確保師範教育的學生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能夠胜任他們的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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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