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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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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公費給予範圍及公費名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的公費給予範圍和公費名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師資教育法實施細則》,公費名額的核定應參考師資需求以及各校的教師培育能力等因素,並進行評估和調整。例如,教育部可能根據國內師資需求、學校的師資培育能力和本法的規定,核定特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的公費名額,以確保師資培育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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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公費給予範圍及公費名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