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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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的公費給予範圍和公費名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師資教育法實施細則》,公費名額的核定應參考師資需求以及各校的教師培育能力等因素,並進行評估和調整。例如,教育部可能根據國內師資需求、學校的師資培育能力和本法的規定,核定特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的公費名額,以確保師資培育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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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