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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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應追繳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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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學籍的處理應遵守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及相關規定。而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的處理則應依照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相關規定。如果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的公費生無故退學、被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則應追繳所受領的全部公費。 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我未能找到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的具體內容以及與之相關的範例資料。該法條可能是關於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在處理學生學籍方面的詳細規定。由於缺乏具體資料,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法規
-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法規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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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