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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合於結業規定者,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或省 (市) 教育廳 (局) 分發或轉分發各中、小學實習及服務。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前項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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