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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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合於結業規定者,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或省 (市) 教育廳 (局) 分發或轉分發各中、小學實習及服務。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前項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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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的公費生必須修業期滿並且成績及格,符合結業規定後,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或省(市)教育廳(局)分發或轉分發至各中、小學進行實習以及服務。如果實習成績不及格,則不能畢業。實習及服務的辦法由教育部進行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師範教育學生的實習成績達到及格水平,以確保他們具備適合的教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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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