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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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但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展緩其服務期限,病癒後仍應依規定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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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如果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的公費生在畢業後從事教育以外的工作或升學,就應按照未服務年限的比例追繳所領取的全部公費。然而,如果因為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而無法繼續服務,經公立醫院證明核准延後其服務期限,待病愈後仍須依規定繼續履行服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確保師範教育的培訓對象能夠完成其畢業後應有的服務義務,並以追繳公費作為督促手段。
- 第十七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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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