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但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展緩其服務期限,病癒後仍應依規定繼續服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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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但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展緩其服務期限,病癒後仍應依規定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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