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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部及省 (市) 教育廳 (局) 經教育部准,均得視實際需要,專設教師進修教育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前項機構之名稱,以顯示其性質為原則,其每年辦理進修教育之計畫、進修研究之課程及進修人員之成績名冊,應報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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