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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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省 (市) 教育廳 (局) 經教育部核准,均得視實際需要,專設教師進修教育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前項機構之名稱,以顯示其性質為原則,其每年辦理進修教育之計畫、進修研究之課程及進修人員之成績名冊,應報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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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教育部及省(市)教育廳(局)經教育部核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專門設立教師進修教育機構,來進行在職教師的進修。這些機構的名稱應該要突顯其性質,並且每年要向所屬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送進修教育的計畫、進修研究的課程以及進修人員的成績名冊,以供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教育部及省(市)教育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教師在職進修教育機構。這些機構的名稱應該要清楚地表示其性質,例如 "教師進修中心" 或 "教師專業發展學院"。此外,這些機構每年都需要向所屬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進修教育的計畫、進修研究的課程以及進修人員的成績名冊,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教育部核准設立了一個名為 "教師進修中心" 的機構,這個中心可以提供不同領域的進修課程給在職教師。每年,這個中心會向所屬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進修課程的計畫,描述學習目標、課程內容、授課教師等,同時也會提交進修人員的成績名冊,以展示參與進修的教師的學習成果。這些資料被主管機關用來審查該進修中心是否適當地提供教師在職進修的機會,並確保這些進修教育機構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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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