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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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供各級學校教師充分進修機會,得指定或核准各地區公、私立大學辦理職業學科或其他學科之專門科目進修教育。但教育專業科目以由師範校、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辦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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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核定的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教育部有權指定或核准各地區的公立或私立大學辦理職業學科或其他學科的專門科目進修教育。然而,教育專業科目的辦理則僅限於師範校、院、教育學院和設有教育系、所的大學所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教育部核准某公立大學辦理職業學科專門科目進修教育,那麼該大學即可提供進修課程,讓有興趣的人進一步學習有關職業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如果一所非師範校、院、教育學院或沒有教育系、所的大學希望辦理教育專業科目的進修教育,則需要經過教育部的核准才能開設這類課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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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