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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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教育之課程與教材,應就各級學校教師進修教學與研究有關知能之需要,作有系統並具發展性之安排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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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教師進修教育的課程和教材應該針對各級學校教師在進修教學和研究方面所需的知識和能力,進行有系統且具有發展性的安排和提供。 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在進修教育中能夠得到適切的教學和研究資源,以提升其教學品質和專業能力。透過精心設計的課程和教材,教師可以學習到最新的教學方法和研究成果,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教育環境和需求。 例如,在教師進修教育的課程中,可以包括學科知識的進一步學習、教學策略和技巧的提升、教育研究的方法和理論的學習等。這些課程和教材的安排應該符合教師的需求,並且具有層次性和發展性,以便教師能夠根據自己的專業發展需求進行進修和提升。 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教師進修教育的課程和教材應該根據教師的需要,提供有系統和具發展性的學習資源,以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和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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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