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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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立研究所,其研究所組織編制、研究生入學資格、研究成績之核算、研究期限、學位授予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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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根據師範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設立研究所。該條規定了研究所的組織編制、研究生入學資格、研究成績的核算、研究期限、學位授予等事項。除了根據本法有其他規定外,這些事項都適用於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2021年12月15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2 2. 大學法(修正2015年6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37 3. 學位授予法(修正2018年1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學位授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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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