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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立研究所,其研究所組織編制、研究生入學資格、研究成績之算、研究期限、學位授予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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