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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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作有計畫之教育學術研究外,並得接受委託,作教育學術專題或專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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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可以進行計畫性的教育學術研究,並且可以接受委託進行教育學術專題或專案的研究。具體地,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可以在教育領域進行各種研究,並且根據委託進行特定的教育學術專題或專案的研究工作。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教育學術研究的發展,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專業水準,並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和建議。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一般是師範教育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例如,可以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解釋這條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針對師範教育工作者的任用和資格要求進行規範的。此外,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的組織與職掌可以根據教育部和相關教育行政機關的文件和文件明確的規定。例如,教育部可能會發布關於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的組織和職掌的指導文件,這些文件可以用來詮釋並解釋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具體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案例和範例可能因為個別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具體參考當地法律和相關條文來解決具體的爭議或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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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