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得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外,並得視事實需要,洽經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其實驗、研究及教學實習場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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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得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外,並得視事實需要,洽經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其實驗、研究及教學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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