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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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得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外,並得視事實需要,洽經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其實驗、研究及教學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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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可以設立附屬的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和幼稚園。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經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同意,他們還可以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和幼稚園作為他們的實驗、研究和教學實習場所。 參考資料: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範例:例如,假設某個師範院校在為教師進行實習教學時需要一個實習場所,該院校可以洽請所在地區的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一所國民中學作為該院校教學實習的場所。這樣可以讓師範院校的教師實習生獲得實際的教學經驗。
- 第九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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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