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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2.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及分發學年度。 二、培育條件。 三、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及接受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及計基準。 四、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及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 五、公費受領期間應修習教育專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抵免或重複修習課程,不得予以計入。 六、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3. 前項第五款課程,應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修課輔導計畫,作為契約書之附件。
  4. 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但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至多一學年度。
  5.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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