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7 條
- 1.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及分發學年度或應分發服務年度。 二、培育條件。 三、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與接受分發之權利,及償還公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 四、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及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 五、公費受領期間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抵免或重複修習之課程,不得予以計入。 六、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3.前項第五款課程,應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修課輔導計畫,作為契約書之附件。
- 4.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後分發;其延後分發對象、原因及延後期間,規定如下: 一、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延後期間,至多一學年度。 二、全部公費生:有下列全部或部分原因,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延後期間,至多一學年度: (一)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二)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
- 5.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依前項各款延後分發之期間,應分別計算。
- 6.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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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7條的解釋: 1. 公費生在領取公費前,必須與將要接受分發的師資培育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2. 契約書應該包含學生的姓名、系級、公費受領的起始年月、公費受領的時間範圍和年限、分發服務的年限、分發的學年度、培育的條件、違反約定而喪失公費受領和分發權利的條件、公費償還的條件和計算基準、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保證人對於公費生的公費賠償負有連帶責任、簽訂契約的日期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簽訂契約書後,分發的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的條件不得更改。但是,經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的原住民公費生和離島地區保送生可以延後分發至最多一個學年度。 4. 師資培育的大學應該妥善保存公費生的名冊、契約書和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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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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