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6 條
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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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文獻: 《師資培育法》(最新版)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6條所指的「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可知該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要擬訂公費項目及支付基準,然後再提交給行政院核定。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費項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擅自訂立或修改公費項目和支付基準,並加強中央主管機關對公費項目的控制和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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