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參考文獻: 《師資培育法》(最新版)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6條所指的「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可知該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要擬訂公費項目及支付基準,然後再提交給行政院核定。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費項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擅自訂立或修改公費項目和支付基準,並加強中央主管機關對公費項目的控制和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