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5 條
- 1.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
- 2.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 3.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 4.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計入服務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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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5條,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公費生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或學生成績優異,根據大學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可以提前畢業的情況下,公費受領年限可以配合該學系或學生的修業年限來延長或縮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費生所就讀的學系修業年限為五年,且他的成績符合優異的標準,他可以在四年內完成該學系的課程,並領取完整的公費待遇。 2. 由大學校內甄選的公費生的公費受領年限為二至四年。然而,根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公費師資需求的要求,可以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大學的主管機關規定,他們需要更多的公費師資,則他們可以根據需求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以符合需求。 3. 公開招生的碩士級公費生的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然而,根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公費師資需求的要求,可以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認為他們需要更多的碩士級公費師資,則他們可以依據需求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以符合需求。 4. 在本法所規定的半年教育實習期間,公費生不享有公費待遇,也不計入服務年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費生在師資培育過程中需要進行半年的教育實習,那麼在這段期間內,他不會得到公費待遇,並且這段時間也不會計入他的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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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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