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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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 2.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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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認定小組,負責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而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 根據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三條,國外學歷的認定除了要求所就讀學校為當地政府有關權責機構或專業團體認可外,還需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認定之規定。而其中一項重要的要件是入學時就讀學校須登錄於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在第三條的補充規定四中也規定修業期限需符合要求、修業期間與入出境紀錄相符、且上課方式不得採用函授方式。這些都是認定國外學歷的相關規定。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師資培育大學對申請人的國外學歷作初審,需考慮是否符合教育部所編印的參考名冊上的學校。例如,如果申請人所就讀的學校不在參考名冊中,則可能不符合初審要求。 另一個相關範例是,根據教育部頒「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八條所規定,具有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者,以及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均可以申請國民中學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這項規定與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3條有所關聯,因為申請人所持有的國外學歷需經初審後才能進一步申請登記成為國民中學的教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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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