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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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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者,始得申請。
  2.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3. 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條文中的內容,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的中華民國國民在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申請的程序及規定適用於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相關法規,具體規定可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此外,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的申請人也可以提供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要求的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具體的審核及認定程序需透過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的審酌和認定。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可以了解到申請人需進行國外學歷採認的程序,並根據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進行審核和認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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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