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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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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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的定義: 一、採認是指學校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國外學歷文件,認定其學歷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二、參考名冊是教育部彙集並公告的外國大專校院的名冊,其中包含了這些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三、驗證是指申請人提供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駐外館處)申請證明這些文件的真實性。 四、查證是指學校查明並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可的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的認可情況,以及該學校申請人的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和修習課程等事項。 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持有一份國外學位證書並提出申請,該學校可以根據查證和驗證的程序來判斷是否採認該學位。他們可能會驗證該學位證書的真實性,並查證該學校是否獲得當地政府的認可。如果該學校經查證後被確認為合格,並且該學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則該學位可以被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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