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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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各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表、審查表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如附表)所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
- 2.申請人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資料申請認定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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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並檢具各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表、審查表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所列之文件資料。申請人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 根據台灣師範大學的官方網站,申請人因持國外學歷申請教育部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檢具以下文件: 1. 國外學歷證書及成績單。 2. 中英文成績簡介(需附英文翻譯)。 3. 申請文件中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書、成績單、申請表、簡介等)之外文部分,需提供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持有美國大學的學位,他需要提交美國大學的學位證書、成績單,以及這些文件的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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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