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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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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规定,教育实习学生在进入教育实习机构实习之前,应与师资培育之大学签订实习同意书,并且应参加师资培育之大学举办的行前说明会。 這一法條強調了教育實習學生進入實習機構進行實習前的要求,包括與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和參加行前說明會。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實習生對他們即將進入的教育環境和實習任務有所了解,並幫助他們準備好進行實習。具體實施細節和程序的規定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文件和指引,例如《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或相關的政府部門的通達或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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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3 條規定:「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