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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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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學實習輔導員,應具有與協同實習輔導之科目相近學術領域,二年以上教學年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現任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
  2. 2.教學實習輔導員應與實習輔導教師,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協同進行實習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2-1條,教學實習輔導員的資格應為具有相近學術領域的科目,並具有二年以上的教學年資。此外,教學實習輔導員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現任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二、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訂之資格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2-1條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資格條件规定了教育學位或相關的專業學歷,那麼只有擁有這些學歷的專業人員才能擔任教學實習輔導員。此外,如果教學實習輔導員須具備某個具體學科的知識背景,則只有在該學科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教師才能擔任教學實習輔導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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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2-1 條規定:「教學實習輔導員,應具有與協同實習輔導之科目相近學術領域,二年以上教學年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