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三、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 另外,實習輔導教師在實習期間應根據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最多輔導一位實習學生。但在某些情況下,實習輔導教師可輔導最多三名實習學生,這些情況包括:一、教育實習的學科、領域、群科屬於稀有類科;二、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或境外;三、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類科。 此外,採用協同輔導方式進行教學實習的情況下,實習輔導教師在實習期間應輔導實習學生進行至少三節的上臺教學。 以上資訊參考自「臺灣法規資料庫」教育部發布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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