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法》第11條的規定,教育實習機構需辦理以下事項: 1.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成立一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該小組由教育實習機構的行政單位代表和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2. 推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推薦適合的實習輔導教師和教學實習輔導員,以提供必要的輔導和協助。 3. 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的人員到校定期輔導。 4. 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教育實習機構需要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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