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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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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 三、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 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2. 2.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前項事項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主動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3. 3.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教育實習機構之行政單位代表及編制內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法》第11條的規定,教育實習機構需辦理以下事項: 1.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成立一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該小組由教育實習機構的行政單位代表和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2. 推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推薦適合的實習輔導教師和教學實習輔導員,以提供必要的輔導和協助。 3. 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教育實習機構需要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的人員到校定期輔導。 4. 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教育實習機構需要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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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1 條規定:「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