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 四、協助實習學生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五、編定教育實習手冊,提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學實習輔導員參照。
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0條的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在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以下事項: 1. 舉辦行前說明會: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在教育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相關事項,同時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2. 簽訂實習契約:師資培育之大學需要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約定雙方在教育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 3. 簽訂實習同意書:師資培育之大學需要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確認雙方對於教育實習期間的相關事項有共識。 4. 協助實習學生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師資培育之大學需要協助實習學生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保障他們在教育實習期間的權益。 5. 編定教育實習手冊:師資培育之大學需要編定教育實習手冊,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以及教學實習輔導員參考,以提供必要的指引和資訊。 範例:根據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教育部規定教育實習應進行前的行前說明會,師資培育之大學可以根據該法條進行相關安排,讓實習學生了解教育實習的相關權利義務。 參考資料:《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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