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九條涉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的規定。根據該條,具體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選擇校內具有一年以上教學經驗的指導教師為實習學生的導師。這些教師應該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過。 範例:在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一名有三年高中教學經驗的教師被選為實習生的指導教師。 2. 實習指導教師應根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的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位實習指導教師每學期的實習學生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十二人。 範例:一位實習指導教師在一學期內指導了十名實習學生。 3. 實習指導教師應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至少兩次指導每位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提供差旅費支援。 範例:一位實習指導教師每學期前往實習機構兩次指導實習學生,並獲得師資培育之大學提供的差旅費。 4. 如果實習指導教師因災害或傳染病等原因無法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實習學生,可以透過視訊方式進行實習指導。這須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 範例:在疫情期間,實習指導教師無法親自前往實習機構指導學生,因此透過網路視訊進行實習指導。 以上解釋以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資料為基礎,涵蓋了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9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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