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師資培育的大學和教育实习机构根据教育实习办法第8条应当签订实习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关于前条第2款至第8款事项,如果教育实习机构位于境外,则实习合同还应包括前条第2款第9项事项。 2. 实习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双方权利和义务事项。 参考资料: - 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6) - 教育實習辦法:教育部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23002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