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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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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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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的大學和教育实习机构根据教育实习办法第8条应当签订实习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关于前条第2款至第8款事项,如果教育实习机构位于境外,则实习合同还应包括前条第2款第9项事项。 2. 实习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双方权利和义务事项。 参考资料: - 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6) - 教育實習辦法:教育部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23002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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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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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8 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