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大學在進行教育實習時應該訂定的實施規定內容。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大學應該制定教育實習的實施規定,並經過學校行政會議或教育實習相關會議的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2. 實施規定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進行教育實習的程序和資格審查。 二、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三、實習同意書的內容。 四、實習計畫,包括實習的內容、項目、方式、教育實習機構以及請假或例假的規定。 五、教育實習的起訖時間、輔導和成績評定的項目和方式。 六、對實習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終止實習以及對實習成績疑義申訴的處理程序。 七、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或教學實習輔導員的資格、遴聘、職責以及權利和義務。 八、教育實習機構應遵行的事項。 九、如果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應該包括境外實習輔導機制以及當地國簽證和教育實習法令。 十、其他與實習有關的事項。 上述的釋義來自《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7項,以及教育部所制定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法規。例如,《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7項規定了大學在進行教育實習時應該訂定的實施規定的內容,而《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則對教師資格審查和審定等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師資培育法 - 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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