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內容,針對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六條,具體的釋義如下: 第一項規定明確教育實習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組織健全:指教育實習機構的行政組織架構必須健全。 2.具有足夠合格師資:指教育實習機構必須有足夠合格的師資人員。 3.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指教育實習機構的軟硬體設施和設備必須充足。 4.辦學績效良好:指教育實習機構的辦學績效必須良好。 第二項規定是針對位於境內的實驗教育機構,其各教育階段學生的總人數必須超過三十人,同時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必須為通過。 第三項規定明確,教育實習機構在被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在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上。而師資培育的大學則需要從公告名單中選擇教育實習機構。 第四項規定要求教育實習機構每兩年重新進行選擇及公告。 參考資料可以參照以下法源: - 《師資培育法》第14條:具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為共同選擇對象之實習機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教育實習機構依其行政組織、師資、設施及辦學績效等向教育部報定,經教育部核准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管理系統公開其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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