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的規定,教育實習應於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之間進行,但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時間限制。另外,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連續實習的限制: 1. 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2.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3. 申請在境內或境外累計半年的教育實習,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 - 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30101&bp=15).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30112&b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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