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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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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規定如下: 一、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進行上臺教學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上臺教學節數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之時數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三)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教育實習包含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和研習活動。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教學實習是指在循序漸進原則下,進行不同階段的實習教學活動。對於各級學校的教學實習,有不同的節數要求。例如,對於高級中等學校的教學實習,要求在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的六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間。對於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的教學實習,則要求在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的六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間。而對於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和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教學實習,要求在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的六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間。 第二項規定的導師(級務)實習,主要是指在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和家長溝通等方面的實習。一般在學期期間除了寒、暑假以外,每週應有三個半日的實習時數。 第三項的行政實習主要是指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參與全校性活動。一般來說,行政實習主要在寒、暑假期間進行,但在學期期間進行時,每週的實習時間原則上應為四小時。 最後,第四項的研習活動主要是指參加校內外的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和專業知識提升等相關活動。根據規定,參加研習活動的時數總計至少應為十小時。 總結來說,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的規定,教育實習包含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和研習活動,並對於不同類型的實習有不同的節數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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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規定如下: 一、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