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法第3條的使用者,要修習教育實習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本條第一款,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可以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 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就不需要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以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仍然可以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2.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根據本條第二款,申請修習教育實習的人應該按照他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列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在經過師資培育之大學的審查通過後,才能修習教育實習。 範例: 例如,一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學生,擁有教育學學士學位,並通過了教師資格考試。他希望修習教育實習,他需要根據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所列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他所就讀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這所大學將審查他的申請,並在通過審查後,允許他修習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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