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教育實習辦法第27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規定。提供的資料僅針對「師資培育法」、「教師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部分條文進行解釋。若要回答有關「教育實習辦法第27條」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提供該條文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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