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教育實習事宜。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26條規定,如果師資培育的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符合本法第21條的規定,則除了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外,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來辦理教育實習事宜。這意味著師資培育的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在辦理教育實習時,可以參考教育實習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教育實習的時間、內容、評量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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