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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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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教育實習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26條規定,如果師資培育的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符合本法第21條的規定,則除了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外,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來辦理教育實習事宜。這意味著師資培育的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在辦理教育實習時,可以參考教育實習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教育實習的時間、內容、評量方式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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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6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教育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