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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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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2. 2.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得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3. 3.前二項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最高不得逾前項費額之三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師資培育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時,可以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同樣地,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大學依照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時,也可以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而如果教育實習輔導地點是在境外的教育實習機構,則根據該法第 25 條的規定,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的金額不得超過在國內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的三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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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5 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