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師資培育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時,可以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同樣地,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大學依照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時,也可以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而如果教育實習輔導地點是在境外的教育實習機構,則根據該法第 25 條的規定,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的金額不得超過在國內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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