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4

快速跳轉
  1. 1.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 2.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4條如下: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虛偽不實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已發給教師證書者的撤銷和涉及刑事責任者的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這意味著若實習學生在申請實習時提供虛偽的文件或評定成績,或者在實習期間發現有虛偽行為,其實習資格將被撤銷,評定成績也將被撤銷。對於已取得教師證書的學生,則會撤銷其證書。若相關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給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教育實習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2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8

  • 自行迴避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規定:「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