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4條如下: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虛偽不實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已發給教師證書者的撤銷和涉及刑事責任者的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這意味著若實習學生在申請實習時提供虛偽的文件或評定成績,或者在實習期間發現有虛偽行為,其實習資格將被撤銷,評定成績也將被撤銷。對於已取得教師證書的學生,則會撤銷其證書。若相關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給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教育實習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2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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