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教育實習辦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可進行教育實習,包括學生擔任學習扶助、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以及代課或教保服務。每週累計的教學活動總節數最高為十節,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需注意的是,這些教學活動及節數不得計算在實習期間的節數及天數中。教育實習應由實習學生的教育實習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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