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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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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2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時,若有教師任教年資的抵免情況,該任教年資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中所載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這表示若教師在進行教育實習時,其之前的師資培育學歷或教師資格考試成績所載的學科專業領域需與其在教學實習時所教授的科目相符合。例如,一位修畢教育學位的大學畢業生,在進行教育實習時,若所教的科目是語文,則其教育學位及相關證書上所載的專業領域也應為語文相關領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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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2 條規定:「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