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可以申請將其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申請人需要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的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大學提出申請。 2. 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的證明文件由申請人的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教學演示及格證明則由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大學和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在評定成績及格後,由大學提供證明文件。但若申請人在海外台灣學校或僑民學校任教,則由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大學辦理教學演示,在評定成績及格後提供證明文件。 3. 符合本法第八條之一的規定可以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申請人需要檢附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的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以及師資培育的大學聯合辦理的教學演示成績及格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大學提出申請。 4. 經師資培育的大學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或免修習教育實習的證明,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5. 若第二項和第三項教學演示成績評定有爭議或疑義時,將適用前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教育部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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