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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2.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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