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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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 2.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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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14條,學校在每學期註冊時,應將保險費用列入學生代收費用收據,並在收據發出後二十日內,填寫要保書和被保險人名冊兩份,連同收取的保險費用一起提交給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會提供保險費收據,學校應留存備查。 如果學校違反了上述規定,各相關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並催繳相關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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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