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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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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2. 2.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14條,學校在每學期註冊時,應將保險費用列入學生代收費用收據,並在收據發出後二十日內,填寫要保書和被保險人名冊兩份,連同收取的保險費用一起提交給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會提供保險費收據,學校應留存備查。 如果學校違反了上述規定,各相關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並催繳相關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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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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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14 條規定:「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