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2.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