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即使未致死者,則受益人將喪失其受益權。 2.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因為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沒有其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額,則該保險金額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還有其他受益人,則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原本應該獲得的部分,依照原來約定的比例計算後,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在學生團體保險中,如果受益人以故意行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雖未致死,卻喪失他們的受益權,那麼他們將無法獲得保險金。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能夠領取保險金,這筆金額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只有在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原本應該獲得的部分才會按照原來的約定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參考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