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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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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子宮外孕手術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二、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裝設目的為回復或輔助功能。 (二)持有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三)裝設限於一次。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五、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六、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12 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子宮外孕手術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這意味著保險人不需要負責給付保險金給因流產或分娩而產生的情況,除非是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 二、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除非是因意外事故所致且符合一些特定規定。其中,裝設這些物品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回復或輔助功能,並且持有相關醫療機構開立的收據,而且每一個物品的裝設只限一次。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費用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這些費用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與直接診治病人無關的項目。 四、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這些費用包括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等與直接醫療治療無關的費用。 五、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也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這表示保險人不需要負責支付那些未經合法醫師治療的費用。 六、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的牙科手術也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這意味著只有那些與當次住院事故治療有關的牙科手術才會被保險人負責支付。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限制保險人必須支付的費用範圍,並確定保單中所規定的例外項目。

  • 脅迫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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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12 條規定:「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