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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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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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以及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這意味著這項法規僅適用於上述學校類型,而不適用於其他學校類型。這些學校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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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