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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2.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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