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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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 1. 學校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辦理學生團體保險。這種保險由中標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參加保險的學校則成為要保單位,而要保單位的代表人應是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2. 在前項規定的採購案中,可以由教育部與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處理。 這條規定保險局將學生團體保險的辦理程序與相關責任清楚地規定了出來。學校在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時,需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進行,以確保公正公平的保險採購。同時,學校代表人應確保選擇到的保險公司符合要求並能夠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 這條規定強調了教育部與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在學生團體保險辦理過程中的角色,他們可以進行協商,以確保學生得到適當的保障和保險服務。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教育部,2018 年 10 月 1 日修正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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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