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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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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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高級中學在進行教學時,根據課程進度分年級進行。此外,每班學生人數的原則是不超過四十五人。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高級中學法》本身,因為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是根據《高級中學法》所制定的細則。根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的規定,高級中學是指在學校教育階段中最高層次的學校,提供高級教育。所以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高級中學根據課程進度進行教學,並控制每班學生人數,以確保學校提供高品質的教育。 此外,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時,根據法條規定,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的學生;在第二年時,則不得招收三年級的學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新開辦的高級中學有足夠的時間去建立良好的教學環境,並逐步增加學生人數。 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高級中學能夠提供高品質的教育,並提供適當的教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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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