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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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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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