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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9.22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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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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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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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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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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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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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與輔導責任,並須以身作則,指導學生課內課外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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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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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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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9.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