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9.22
廢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學應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報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出計畫或理由,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刪除)
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
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高級中學除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自編補充教材。
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與輔導責任,並須以身作則,指導學生課內課外之活動。
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時數,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置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9.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