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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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出計畫或理由,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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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要設立、變更或停辦高級中學,必須提出計劃或理由,並按照該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程序進行辦理。 根據我所了解,高級中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變更或停辦高級中學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具體程序可能包括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計劃或理由等,並經過相應的評審和審批程序。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董事會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有關董事的改選事項。在此情況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的規定可能是相關的。該規定規定了報告董事會議事錄和董事名冊的程序和要求,並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程序。 參考資料: -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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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