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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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報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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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高級中學應該製作應屆畢業生名冊,並且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保留備查。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應屆畢業生的相關資訊被教育主管機關記錄和管理。這樣可以讓主管機關更好地了解高級中學的畢業生人數和情況,並根據這些資料進行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高級中學在一學年即將畢業的學生有500人,根據法規,該校應該將這500名應屆畢業生的名單製成名冊,並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份名冊來核對該校的畢業生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並確保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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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