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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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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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5條,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特殊情形,有權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休學可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最長休學期限為二年,且此期間不算入修業年限。對於未成年學生,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必須得到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休學期滿的學生可以申請復學,並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的學級肄業。如果學生申請轉學到其他學校,學校應該提供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高級中學學生的學業發展和特殊需求所制定的。學生有權根據個人、家庭或其他特殊情況,選擇休學、退學或轉學。休學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長達一學年的,但最長休學期限不能超過二年,且休學期間不計入正式修業年限。這樣可以讓學生在需要的時候暫停學業,處理問題或追求其他興趣。對於未成年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是必要的。當休學期滿時,學生可以申請復學,並繼續他們原本的學習進程。如果學生決定轉學到其他學校,原來的學校應該提供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以便學生能夠順利轉學。 參考資料: -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5136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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